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通建價[201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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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
計價方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廣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規(guī)范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計價方法,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計價方式
1.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其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分部分項及措施項目清單綜合單價中不應包含混凝土預制構件等業(yè)主委托施工企業(yè)進行二次深化設計的費用。
2.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采用標準化方式設計、工業(yè)化方式生產、裝配化方式施工的新建、擴建的, Z1值不低于30%的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適用于《江蘇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額(試行)》。如Z1值小于30%,裝配式部分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執(zhí)行該定額子目,施工措施項目及與裝配式無關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仍按《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規(guī)定執(zhí)行,同時取費仍按《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年)中建筑工程規(guī)定執(zhí)行。
3.適用于《江蘇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額(試行)》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其鋼結構制作安裝、樁基工程、基坑支護、大型土石方工程、配套工程、單獨裝飾工程(包括幕墻工程)仍執(zhí)行《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年)。
4.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中的安裝工程仍執(zhí)行《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年)及《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4年),成品預制構件中的預埋管線等除外。
5.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中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計價風險
裝配式建筑工程發(fā)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范圍。其相關預制構件應按通建價【2016】22號文件精神調整價差,其人工費用應按通建價【2015】10號文件精神調整價差。
三、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單編制
(一)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
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江蘇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額(試行)》中的補充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要求進行編制,如有項目缺項應到我處備案之后進行發(fā)布。
2.預制混凝土構件分部分項及措施費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特征描述不應包含業(yè)主所委托二次深化設計工作內容,相關二次深化設計費用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措施費工程量清單中單列項目考慮。
3.柱、墻之間及墻、墻之間的混凝土澆筑按“垂直后澆混凝土”清單列項,梁板之間及板和板之間的混凝土澆筑以及疊合板、梁上部的后澆混凝土部分按“水平后澆混凝土”清單列項,其清單項目特征應與其工作內容相對應,包含混凝土澆筑、鋼筋制安、模板搭拆等內容。
4.裝配式混凝土柱、墻等預制構件安裝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中應根據其工作內容標注注漿部位、注漿方式、主筋直徑、注漿漿料用量等項目特征。
5. 增加嵌縫及打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如下:
項目編碼 |
項目
名稱 |
項目特征 |
計量
單位 |
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 |
工作內容 |
010508904 |
嵌縫、打膠 |
1、部位2、注膠縫斷面3、密封膠種類 |
10M |
按設計延長米計算 |
清理縫隙、剪裁、固定、注膠、現(xiàn)場清理。 |
(二)措施項目清單
1.預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單項措施項目清單應按現(xiàn)行國家計量規(guī)范的規(guī)定及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與常規(guī)施工方案編制。
預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總價措施項目清單應按《江蘇省裝配式混凝土費用定額》規(guī)定完整列項,不得缺項。
對2013版計算規(guī)范中未列的措施項目,招標人可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補充。
2.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不執(zhí)行綜合腳手架定額,按相應單項腳手架計算。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應按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或常規(guī)施工方案列出相應單項腳手架措施項目清單。
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砌筑腳手架、抹灰腳手架、滿堂腳手架、澆搗腳手架等措施項目清單應按擬建工程實際情況并結合常規(guī)施工方案予以列項。
4.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超高費及垂直運輸費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有關規(guī)定列出其措施項目費用清單。
5.如有地下室工程,其地下室頂板需要加固,應按常規(guī)施工方案列出其單項措施費用項目清單。
(三)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規(guī)費及稅金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及有關規(guī)定列出其費用清單。
四、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編制
1.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應根據《江蘇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定額(試行)》以及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造價信息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
2.招標人應在發(fā)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同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3.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確定綜合單價計算,其項目特征及綜合單價中不應包含二次深化設計費用。二次深化設計費用在招標控制價中的措施項目費中另行考慮。
4.預制構件之間連接形成整體的后澆混凝土部分“垂直后澆混凝土”及“水平后澆混凝土”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算其綜合單價時應根據項目特征描述完整計算其混凝土、鋼筋、模板的相關費用。
5. 裝配式混凝土柱、墻等預制構件安裝工程量清單項目計算其綜合單價時應根據項目特征描述計算構件安裝、注漿等費用。
6.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招標控制價應按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或常規(guī)施工方案計算其單項措施費用,并在招標控制價編制說明中予以說明。
7.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總價措施項目費用應按《江蘇省裝配式混凝土費用定額》規(guī)定完整計算,不應漏項。
8.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暫估價根據通建價{2016}21號文件精神予以計算其費用。
五、裝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投標報價編制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投標報價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及有關省、市文件精神予以編制。其中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與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增補,但不應更改招標人已列措施項目,結算時,除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標工程措施項目清單缺項為由要求新增措施項目。
六、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應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及有關省、市文件精神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確以下合同履行期間價款調整有關事項:
1.因工程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工程數量發(fā)生變化時其價款調整方法。
2.因工程變更造成施工方案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fā)生變化時,其總價和單價措施項目價款調整方法。
3.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設計圖紙項目特征不符時價款如何調整。
4.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出現(xiàn)缺項時價款調整方法。
5.分部分項工程量及單項措施項目工程量出現(xiàn)偏差時價款調整方法。
6. 總價措施項目價款調整方法。
7.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材料暫估價及總承包服務費價款調整方法。
8.合同履行期間,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的調整方法。
9.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工程工期延誤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10.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工程不可抗力時的工程價款與工期調整方法。
11.甲供材價款結算調整方法。
本通知與蘇建價【2014】448號文及蘇建價【2016】154號文配套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我處聯(lián)系。
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2018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