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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9-06-05  閱讀次數(shù):】 【我要打印】 【關閉】
江 蘇 省 建 設 廳
蘇建函價〔2009〕382號
關于調整建設工程使用普通預拌砂漿
相關計價定額方法的通知
各市建設局(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執(zhí)行《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蘇經(jīng)貿環(huán)資〔2008〕212號),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現(xiàn)對建設工程使用普通預拌砂漿時相關計價定額方法進行調整(試行)。具體如下:
一、建設工程使用普通預拌砂漿,可按現(xiàn)行計價表中現(xiàn)拌砂漿相應定額子目進行套用和換算,并按以下辦法對人工工日、材料、機械臺班進行調整:
1、使用濕拌砂漿:扣除人工0.45工日/m3(指砂漿用量);將現(xiàn)拌砂漿換算成濕拌砂漿;扣除相應定額子目中的灰漿拌和機臺班。
2、使用散裝干拌(混)砂漿:扣除人工0.30工日/m3(指砂漿用量);干拌(混)砂漿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漿生產企業(yè)使用說明的要求計算,編制標底(預算)時,應將每m3現(xiàn)拌砂漿換算成干拌(混)砂漿1.75噸及水0.29噸;扣除相應定額子目中的灰漿拌和機臺班,另增加電費2.15度/m3(指砂漿用量),該電費計入其他機械費中。
3、使用袋裝干拌(混)砂漿:扣除人工0.20工日/m3(指砂漿用量);干拌(混)砂漿和水的配比可按砂漿生產企業(yè)使用說明的要求計算,編制標底(預算)時,應將每
4、上述人工、材料、機械費應在計取管理費、利潤前調整。
二、該調整辦法和現(xiàn)行的建筑與裝飾、安裝、市政、古建園林、修繕工程計價表(定額)配套使用,從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在此前各市發(fā)布的普通預拌砂漿的計價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時,按本辦法執(zhí)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主題詞:△預拌砂漿 計價 調整 通知
抄送:各市造價管理處(定額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