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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8-05-04  閱讀次數(shù):】 【我要打印】 【關閉】
徐州市建設局文件
徐建發(fā)〔2008〕70號
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各縣、市、賈汪區(qū)建設(建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穩(wěn)定建筑市場秩序,降低建筑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維護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的利益,省建設廳近期提出了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貫徹實施?,F(xiàn)本著便于操作和建筑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合理承擔建筑材料價格風險的原則,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各縣、市、賈汪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一、凡采用固定價格合同的一般建筑工程,在發(fā)布招標文件和簽訂合同時,可將以下建筑材料列為主要建筑材料:鋼筋、型鋼、水泥、商品混凝土、電線電纜等,具體材料需詳細約定,同時約定材料價格風險包干幅度。對于市政、裝飾等專業(yè)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范圍和風險包干幅度,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具體約定。凡已明確約定了主要建筑材料范圍和風險包干幅度的,結算時可以按照風險分擔的原則依照風險包干分擔計取主要建筑材料差價。合同風險包干幅度為+10~-5,即:當施工期間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上漲超過10%時,10%以內(含)的部分由承包方承擔,超出10%的部分由發(fā)包方承擔;當施工期間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下降超過5%時,5%(含)以內的部分由承包方受益,超出5%的部分由發(fā)包方受益。對于已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之外的其它建筑材料價格,結算時不再調整。對于可調價格合同仍按照雙方約定的調整方法執(zhí)行。
主要建筑材料價格調整公式:
主要建筑材料差價=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合同工程基準期當月材料指導價×(1+合同風險包干幅度)。
二、如合同中沒有約定主要建筑材料范圍,則應以鋼筋、型鋼、電線電纜為主要建筑材料。
三、在2008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了招標定標但尚未竣工結算的工程,已約定采用固定價格的,在2008年4月1日后(含)發(fā)生的主要建筑材料價格按如下方法確定:
1、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已注明了主要建筑材料品種的,根據(jù)已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種,按本意見第一條中的主要材料差價調整公式計取已約定的主要建筑材料費用。
2、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未約定主要建筑材料品種的,按本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的主要建筑材料品種和第一條中的主要建筑材料差價調整公式計取主要建筑材料費用。
3、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已約定建筑材料風險的項目,發(fā)承包雙方可參照本意見精神另行協(xié)商。
四、由發(fā)包人或者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由造成工期延誤的一方承擔延誤期間建筑材料上漲發(fā)生的差額費用。
五、已完成結算的項目,不再執(zhí)行本意見。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對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的審查工作。自本意見公布之日起,當招標文件中無相應條款時,應要求招標人補充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當施工合同中無相應條款時,應要求發(fā)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增加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否則不予合同備案。
七、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八、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進行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時,應將本意見作為處理建筑材料價格調整問題的依據(jù)。
九、本意見公布之前有關文件中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zhí)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