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應嚴守中標通知書的實質性內容
【 信息發(fā)布時間:2010-08-12  閱讀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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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通知書作為招標人向中標人發(fā)出的承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招標人與中標人均無權對其作出實質性變更。
實踐中,有的承包人不了解中標法律關系,不重視履行相關義務,甚至在中標后聲明放棄中標、以實際行為表示不簽合同或變更招標文件所設定的實質性條件等。承包人在不接受或任意變更中標通知書內容的情況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002年3月,某鋼板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裝公司”)參加某制藥公司(以下簡稱“制藥公司”)廠房車間屋面彩鋼板、空調凈化等工程的競標。4月20日,安裝公司收到制藥公司的中標通知書。4月26日,安裝公司與制藥公司按中標通知書洽談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細化事宜,安裝公司向制藥公司提出將中標通知書確定的工程款從220萬元增加至250萬元,制藥公司拒不同意,認為上述工程量自招標一開始就已經在招標文件中確定,在雙方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制藥公司發(fā)出取消中標決定書,取消了安裝公司的中標資格。安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制藥公司予以賠償,但法院并未支持其訴訟請求。
作為承包人,應從中作何反思呢?
首先,承包人在取得招標文件后,應對招標文件進行全面的分析(主要是投標人須知),承包人通過分析不僅要掌握工程項目的情況、招標活動的安排和各項要求,對投標活動做出相應的安排,還應該了解投標風險,綜合分析企業(yè)目標、企業(yè)自身的經營狀況、建筑市場的形勢等多方面的因素,確定是否投標及投標策略。
其次,承包人在招投標工程的報價過程中應對工程范圍作盡可能詳盡的說明,尤其是當招標文件與設計圖紙有不符之處時,更需要說明。如果抱著僥幸的心理應予說明而不予說明,即使中標,也會在工程范圍的理解上與發(fā)包人存在較大差異,為合同履行中的糾紛埋下隱患,甚至會導致中標資格被發(fā)包人單方取消的結局。
最后要明確的是,中標通知書表明雙方對訂立施工合同達成合意,雖然雙方尚未簽訂正式的施工合同,但實際上已將施工合同的實質內容固定化,承包人必須嚴守其內容。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不能任意改變中標通知書的實質性內容(通常指與合同內容有關的重要事項,包括合同價格、投標人需提交的資料、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等等),反之,則表明一方提出新的要約和承諾,中標通知書因新的要約和承諾的出現(xiàn)而失去效力,招標人應重新啟動招投標程序。退一步講,即使雙方就中標通知書實質性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根據(jù)《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原招投標行為也歸于無效。
在法定的招投標程序中,法律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自由來作出意思表示,中標正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如果在中標后再對中標的實質性條件進行變更,簽訂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整個招投標活動失去了本來意義,招投標變成了議標,為法律所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