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5-12-27  閱讀次數(shù):】 【我要打印】 【關閉】
合同管理與索賠案例(四)
《案例23》某國的住宅工程門窗工程量增加索賠(見參考文獻13)
1. 合同分析
合同條件中關于工程變更的條款為:“……業(yè)主有權對本合同范圍的工程進行他認為必要的調整。業(yè)主有權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權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減少的總量不得超過合同額的25%。這些調整并不減少乙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責任,而且不賦予乙方針對業(yè)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任何要求價格補償?shù)臋嗬??!?
在報價單中有門窗工程一項,工作量10133.2m2。對工作內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譯)為“以平方米計算,根據(jù)工藝的要求運進、安裝和油漆門和窗,根據(jù)圖紙中標明的規(guī)范和尺寸施工?!奔凑J為承包商不承擔門窗制作的責任。對此項承包商報價僅為2.5LE(埃磅)/m2。而上述的翻譯“運進”是不對的,應為“提供”,即承包商承擔門窗制作的責任,而報價時沒有門窗詳圖。如果包括制作,按照當時的正常報價應為130LE/m2。在工程中,由于業(yè)主覺得承包商門窗報價很低,則下達變更令加大門窗面積,增加門窗層數(shù),使門窗工作量達到25090m2,且大部分門窗都有板、玻璃、紗三層。
2. 承包商的要求
承包商以業(yè)主擴大門窗面積、增加門窗層數(shù)為由要求與業(yè)主重新商討價格,業(yè)主的答復為:合同規(guī)定業(yè)主有權變更工程,工程變更總量在合同總額25%范圍之內,承包商無權要求重新商討價格,所以門窗工程都以原合同單價支付。對合同中“25%的增減量”是合同總價格,而不是某個分項工程量,例如本例中盡管門窗增加了150%,但墻體的工程量減少,最終合同總額并未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價格不能調整。實際付款必須按實際工程量乘以合同單價,盡管這個單價是錯的,僅為正常報價的1.3%。承包商在無奈的情況下,與業(yè)主的上級接觸。由于本工程承包商報價存在較大的失誤,損失很大,希望業(yè)主能從承包商實際情況及雙方友好關系的角度考慮承包商的索賠要求。最終業(yè)主同意:
(1)在門窗工作量增加25%的范圍內按原合同單價支付,即12666.5m2按原價格2.3LE/m2計算。
(2)對超過的部分,雙方按實際情況重新商討價格。最終確定單價為130LE/m2,則承包商取得費用賠償: (25090—10133.2×1.25)×(130-2.5)=12423.5×127.5=1583996.25LE
3.案例分析:
(1) 這個索賠實際上是道義索賠,即承包商的索賠沒有合同條件的支持,或按合同條件是不應該賠償?shù)?。業(yè)主完全從雙方友好合作的角度出發(fā)同意補償。
(2) 翻譯的錯誤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它會造成對合同理解的錯誤和報價的錯誤。由于不同語言之間存在著差異,工程中又有一些習慣用語。對此如果在投標前把握不準或不知業(yè)主的意圖,可以向業(yè)主詢問,請業(yè)主解答,切不可自以為是地解釋合同。
(3) 在本例中報價時沒有門窗詳圖,承包商報價會有很大風險,就應請業(yè)主對門窗的一般要求予以說明,并根據(jù)這個說明提出的要求報價。
(4)當有些索賠或爭執(zhí)難以解決時,可以由雙方的高層進行接觸,商討解決辦法,問題常常易于解決。一方面,對于高層,從長遠的友好合作的角度出發(fā),許多索賠可能都是“小事”;另一方面,使上層了解索賠處理的情況和解決的困難,更容易吸取合同管理的經(jīng)驗和教訓。
《案例24》在我國一項總造價數(shù)億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項目中,某國TL公司以最低價擊敗眾多競爭對手而中標。作為總包,他又將工程分包給中國的一些建筑公司。中標時,許多專家估計,由于報價低,該工程最多只能保本。而最終工程結束時,該公司取得10%的工程報價的利潤。它的主要手段有:
(1)利用分包商的弱點。承擔分包任務的中國公司缺乏國際工程經(jīng)驗。TL公司利用這些弱點在分包合同上作文章,甚至違反國際慣例,加上許多不合理的、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在向我分包公司下達任務或提出要求時,常常故意不出具書面文件,而我分包商卻輕易接受并完成工程任務。但到結帳、追究責任時,我分包商因拿不出書面證據(jù)而失去索賠機會,受到損失。
(2)竭力擴大索賠收益,并避免受罰。無論工程設計細微修改,物價上漲,或影響工程進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公司向我方業(yè)主提出經(jīng)濟索賠或工期索賠的理由。只要有機可乘,他們就大幅度加價索賠。僅1989年一年中,TL公司就向我國業(yè)主提出的索賠要求達6000萬美元。而整個工程比原計劃拖延了17個月,TL公司靈活巧妙地運用各種手段,居然避免受罰。反過來,TL公司對分包商處處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分包合同規(guī)定工期內完成任務,TL公司對他們實行重罰,毫不手軟。這聽起來令人生氣,但又沒辦法。這是雙方管理水平的較量。而不是靠道德來維持。不提高管理水平,這樣的事總是難免的。
《案例25》在某橋梁工程中,承包商按業(yè)主提供的地質勘察報告作了施工方案,并投標報價。開標后業(yè)主向承包商發(fā)出了中標函。由于該承包商以前曾在本地區(qū)進行過橋梁工程的施工,按照以前的經(jīng)驗,他覺得業(yè)主提供的地質報告不準確,實際地質條件可能復雜得多。所以在中標后做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時,他修改了挖掘方案,為此增加了不少設備和材料費用。結果現(xiàn)場開挖完全證實了承包商的判斷,承包商向業(yè)主提出了兩種方案費用差別的索賠。但為業(yè)主否決,業(yè)主的理由是:按合同規(guī)定,施工方案是承包商應負的責任,他應保證施工方案的可用性、安全、穩(wěn)定和效率。承包商變換施工方案是從他自己的責任角度出發(fā)的,不能給予賠償。實質上,承包商的這種預見性為業(yè)主節(jié)約了大量的工期和費用。如果承包商不采取變更措施,施工中出現(xiàn)新的與招標文件不一樣的地質條件,此時再變換方案,業(yè)主要承擔工期延誤及與它相關的費用賠償、原方案費用和新方案的費用,低效率損失等。理由是地質條件是一個有經(jīng)驗的承包商無法預見的。但由于承包商行為不當,使自己處于一個非常不利的地位。如果要取得本索賠的成功,承包商在變更施工方案前到現(xiàn)場挖一下,作一個簡單的勘察,拿出地質條件復雜的證據(jù),向業(yè)主提交報告,并建議作為不可預見的地質情況變更施工方案。則業(yè)主必須慎重地考慮這個問題,并作出答復。無論業(yè)主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方案,承包商的索賠地位都十分有利。
《案例26》某大型路橋工程,采用FIDIC合同條件,中標合同價7825萬美元,工期24個月,工期拖延罰款95000美元/天。
(1)事態(tài)描述:在橋墩開挖中,地質條件異常,淤泥深度比招標文件所述深得多,基巖高程低于設計圖紙3.5米,圖紙多次修改。工程結束時,承包人提出6.5個月工期和3645萬美元費用索賠。
(2)影響分析:
?、俸贤瑺顟B(tài)分析。業(yè)主全面分析承包商報價,經(jīng)詳細核算后,預算總價應為8350萬美元。工期24個月。則承包商將報價降低了525萬美元(即8350萬-7825萬)。這為他在投標時認可的損失,應當由承包商自己承擔。
?、诳赡軤顟B(tài)分析。由于復雜的地質條件、修改設計、遲交圖紙等原因(這里不計承包商責任和承包商風險的事件),造成承包商費用增加,經(jīng)核算可能狀態(tài)總成本應為9874萬美元,工期約為28個月,則承包商有權提出的索賠僅為1524萬美元(9874萬-8350萬)和4個月工期索賠。由于承包商在投標時已認可了525萬美元損失,則僅能賠償999萬美元(即1524萬-525萬)。
③實際狀態(tài)分析。而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是在實際總成本和總工期(即實際狀態(tài))分析基礎之上的,實際總成本為11470萬(即7825萬+3645萬)美元,實際工期為30.5個月。
(3)業(yè)主的反索賠:實際狀態(tài)與可能狀態(tài)成本之差1596萬美元(即11470萬-9874萬)為承包商自己管理失誤造成的損失,或提高索賠值造成的,由承包商自己負責。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拖延2.5個月,對此業(yè)主要求承包商支付誤期違約金:誤期賠償金=95000美元/天×76天=7,220,000美元
(4)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業(yè)主向承包人支付為: 999萬-722萬=277萬美元。
(5)案例分析。對承包商的賠償應為1524萬,而不是999萬,因為1524萬美元是承包商有權提出的索賠額,與承包商報價相比,已經(jīng)扣除了525萬,如果再扣掉525萬,承包商受到雙倍損失。這里計算似乎有誤。
《案例27》某工程報價中有鋼筋混凝土梁40m3,測算模板285m2,支模工作內容包括現(xiàn)場運輸、安裝、拆除、清理、刷油等。由于發(fā)生許多干擾事件,造成人工費的增加,現(xiàn)對人工費索賠分析如下:
(1)合同狀態(tài)分析。預算支模用工3.5小時/m2,工資單價為5美元/小時,則模板報價中人工費為: 5美元/小時×3.5小時/m2×285m2=4987.5美元
(2)實際狀態(tài)分析。在實際工程中按照量方、用工記錄、承包商的工資報表:
?、儆捎诠こ處熤噶罟こ套兏?,使實際鋼筋混凝土梁為43m3,模板為308m2;
?、谀0逍〗M12人共工作12.5天,每天8小時,其中等待變更,現(xiàn)場12人停工6小時:
③由于國家政策變化,造成工資上漲到5.5美元/小時。則實際模板工資支出為:
5.5美元/小時×8小時/(天·人)×12.5天×12人=6,600美元實際狀態(tài)與合同狀態(tài)的總差額為: 6600美元-4987.5美元=1612.5美元
(3)可能狀態(tài)分析。由于設計變更、政策的變化和等待變更指令屬于業(yè)主的責任和風險:
?、僭O計變更所引起的人工費變化:
5美元/小時×3.5小時/m2×(308-285)m2=402.5美元 ②工資上漲引起的人工費變化:
(5.5-5)美元/小時×3.5小時/m2×308m2=539美元
③停工等待變更指令引起的人工費增加: 5.5美元/小時×12人×6小時=396美元
?、芸赡軤顟B(tài)人工費增加總額為:
402.5+539+396=1337.5美元則承包商有理由提出費用索賠的數(shù)量為1337.5美元。
(4)由于勞動效率降低是由承包商自己負責,則:承包商實際使用工時=8小時/(工日·人)×12.5天×12人=1200工時承包商用工超量=1200工時-3.5小時/m2×308m2-6小時/人×12人=50小時相應人工費增量=5.5美元/工時×50工時=275美元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總承包該工程的全部設計和施工。合同規(guī)定,業(yè)主應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設計資料。該工程主要結構設計部分約占75%,其它輕型結構和零碎設計部分約占2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業(yè)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間才陸續(xù)將主要結構設計資料交付齊全;其余的結構設計資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陸續(xù)交付齊全。這有設計資料交接表及附屬的資料交接手續(xù)為證據(jù)。對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賠:主要結構設計資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為1987年10月中旬。其它結構設計資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綜合這兩方面,以平衡點作為全部設計資料的提供期 ,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為7個月。
x×75%=(7一x)×25%
x=1.75月全部設計資料的提供期應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則由于設計資料延緩造成工期延長的索賠值約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案例分析:該案例中的索賠值計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況下不盡合理。因為在計算中沒有考慮設計資料對設計工作的實際影響。這里有如下幾種情況:
1.如果設計資料未按設計工作進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設計資料齊備后,才能進行設計工作,則主要結構的設計開始期應為1987年12月。同樣,其余結構的設計開始期應為1988年7月底。
2.如果設計資料完全按設計工作進程提供,則開始提供設計資料后,即可開始設計工作,則主要結構的設計開始期應為1987年9月。
3.其它輕型結構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遲,而且它們有獨立性,這些設計工作推遲,并不影響施工進度,所以不應考慮它對總工期的影響。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規(guī)定兩個階段施工,工期為:土建工程21個月,安裝工程12個月?,F(xiàn)以一定量的勞動力需要量作為相對單位,則合同所規(guī)定的士建工程量可折算為310個相對單位,安裝工程量折算為70個相對單位。合同規(guī)定,在工程量增減10%的范圍內,作為承包商的工期風險,不能要求工期補償。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土建和安裝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同時又有許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個相對單位,安裝工程量增加到117個相對單位。對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賠。考慮到工程量增加10%作為承包商的風險,則土建工程量應為:310×1.1=341相對單位,安裝工程量應為:70×1.1=77相對單位。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長為:土建工程工期延長=21×(430/341一l)=5.5月安裝工程工期延長=12×(117/77一l)=6.2月則,總工期索賠=5.5月十6.2月=11.7月這里將原計劃工作量增加10%作為計算基數(shù),一方面考慮到合同規(guī)定的風險,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會有提高。這不是對工程變更引起工期延長的精細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總工期計劃上的框算,比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果僅某個分項工程工程量增加,則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擴大網(wǎng)絡上相關活動的持續(xù)時間,重新進行網(wǎng)絡分析。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業(yè)主推遲辦公樓工程基礎設計圖紙的批準,使該單項工程延期10周。該單項工程合同價為80萬美元,而整個工程合同總價為400萬美元。則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賠為:總工期索賠=受干擾部分的工程合同價×該部分工程受干擾工期拖延量
/整個工程合同總價=80萬×10周/400萬=2周
《案例31》某工程合同總價380萬元,總工期15個月?,F(xiàn)業(yè)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價格為76萬元,則承包商提出:總工期索賠=附加工程或新贈工程量價格×原合同總工期/原合同總價
=76萬×15個月/380萬=3個月 2.按單項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計算
《案例32》某工程有A、B、C、D、E五個單項工程。合同規(guī)定由業(yè)主提供水泥。在實際施工中,業(yè)主沒能按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供應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據(jù)現(xiàn)場工程資料和合同雙方的通信等證明,由于業(yè)主水泥提供不及時對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響:
A單項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礎推遲21天; B單項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礎推遲7天;
C單項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礎推遲10天; D單項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礎推遲10天;
E單項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礎推遲27天。承包商在一攬子索賠中,對業(yè)主材料供應不及時造成工期延長提出索賠如下:總延長天數(shù)=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長天數(shù)=75/5=15天工期索賠值=15十5=20天這里附加5天為考慮它們的不均勻性對總工期的影響。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點:
(l)計算簡單、方便,不需作復雜的網(wǎng)絡分析,在意義上人們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較多。
(2)常常不符合實際情況,不太合理,不太科學。因為從網(wǎng)絡分析可以看到,關鍵線路活動的任何延長,即為總工期的延長;而非關鍵線路活動延長常常對總工期沒有影響。所以不能統(tǒng)一以合同價格比例折算。按單項工程平均值計算同樣有這個問題。
(3)這種分析方法對有些情況不適用,例如業(yè)主變更工程施工次序,業(yè)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業(yè)主指令刪減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這種方法,會得到錯誤的結果。這在實際工作中應予以注意。
(4)對工程變更,特別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賠,采用比例計算法存在一個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擾事件是在工程過程中發(fā)生的,承包商沒有一個合理的計劃期,而合同工期和價格是在合同簽訂前確定的,承包商有一個做標期。所以它們是不可比的。工程變更指令會造成施工現(xiàn)場的停工、返工,計劃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勞動力、材料和設備,會引起施工現(xiàn)場的混亂和低效率。這樣工程變更的實際影響比按比例法計算的結果要大得多。在這種情況下,工期索賠常常是由施工現(xiàn)場的實際記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