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5-03-28  閱讀次數(shù):】 【我要打印】 【關閉】
編者按:本報上期《建筑法苑》版刊出《應謹慎對待固定總價合同》一文后,不少讀者來電表示了對該類案件的關注,并希望就如何防范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開展討論。為此,我們約請原文作者繼續(xù)就此問題談點看法,供讀者學習時參考。
建議一:在合同中明確風險范圍及價格漲跌的處理方法
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推薦了三種關于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其中第一種"固定價格"合同中即有關于風險范圍的約定與調整規(guī)定。如雙方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則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因此如果業(yè)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后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行業(yè)慣例為10%)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筆者認為,材料漲跌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因此約定風險包干范圍能保障承發(fā)包雙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則的體現(xiàn)。相信明智的業(yè)主亦能接受此種觀點。
建議二:合同約定調整工程量時單價的確定方式和范圍
對于因設計變更和增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格爭議,由于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為了獲取工程會故意將某個子項的價格壓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承包商將蒙受損失,而如果高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發(fā)包商將蒙受損失。為了減少此類爭議,建議承發(fā)包雙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約定調增工程量時單價的確定方式,另一方面還應約定允許調增的工程量范圍(行業(yè)慣例為15%),以及約定超過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變更引起的價款確定方式有規(guī)定,但對工程量的調增范圍沒有約定,建議承發(fā)包雙方在今后簽約時注意。
建議三:投標時應吃透設計意圖,疑惑處應要求招標人明示
如果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招標人在招標時應使用施工圖而不是草圖或方案圖,且應有比較詳細的圖說和施工要求,并在招標時給投標人留有足夠的編標時間和詢標時間(依法招標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確保投標人完全了解施工場地,理解設計意圖,明確施工要求,減少投標人工程量計算失誤的概率,避免糾紛的發(fā)生。對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標時應吃透設計意圖,詳細踏勘現(xiàn)場,對圖紙和說明中不明確的地方應及時通過詢標要求招標人明示,并做好詢標答疑的詳細記錄,已備今后發(fā)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jù)。其次在編制經濟標時應采取"背對背"的方法,由兩名以上預算員同時計算或審核工程量,以便及時發(fā)現(xiàn)工程量漏算和錯算之處。
建議四:清單報價時,應與施工圖紙認真核對
業(yè)主在招標時應盡可能將招標范圍、投標人報價應包含的工作內容、費用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一一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應明確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
對于承包商而言,工程范圍是固定價款的核心,一旦報價范圍小于合同承包范圍,其損失難以估量。因此承包商在報價時應仔細審閱招標文件、圖紙及圖說,以免遺漏報價內容。其次,如果業(yè)主不是采用施工圖報價,而是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且聲明不對工程量清單負責時,承包商應將業(yè)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與施工圖紙認真核對,如果發(fā)現(xiàn)工程量清單內容有遺漏,應要求業(yè)主明確是否可以在報價時增加上去。切忌拋開圖紙只按工程量清單報價,造成清單報價內容與施工圖紙不一致,雙方各執(zhí)一詞產生爭議。
文/張海燕 章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