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發(fā)布時間:2003-12-23  閱讀次數:】 【我要打印】 【關閉】
案件介紹
2001年5月16日,西安某實業(yè)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與西安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建筑公司承建實業(yè)公司華輝大廈建筑工程。工程為一層地下室,地上二層框架結構商場及八層磚混結構住宅,總建筑面積約18000平方米;工程造價按本合同簽訂時所執(zhí)行的土建、安裝及相應配套的有關文件,實行預算包干。雙方還約定了開工、竣工日期及違約責任等有關合同條款。2001年5 月20日建筑公司組織施工。2002年7月25日華輝大廈工程竣工,次日,雙方組織驗收,并交付使用。同年9月16日實業(yè)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20萬元。此后雙方為華輝大廈工程依據1998年頒發(fā)的《陜西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以下簡稱“98定額”)取價,還是依據2002年頒發(fā)的《陜西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以下簡稱“02定額”)取價結算而發(fā)生糾紛,后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建筑公司訴稱:建筑公司依據雙方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已完成華輝大廈的全部施工任務。該工程2002年7月26日全部竣工驗收。華輝大廈是“02定額”生效時的在建未完工程,應當依據“02定額”進行結算,實業(yè)公司要求按“98定額”進行結算毫無道理。請求法院判實業(yè)公司按“02定額”取價標準給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雙方委托具有工程造價鑒定主體資格的某投資咨詢公司,出具《華輝大廈工程造價結論》依據“98定額”取價17,566,356元,依據“02定額”取價18,972,676元。
實業(yè)公司辯稱:工程應按合同約定的“98定額”結算。
案例解析:
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造價按本合同簽訂時執(zhí)行的土建、安裝及相應配套的有關文件,實行預算包干。”盡管雙方在合同中未寫明“98定額”,但是合同簽訂的當時執(zhí)行的就是“98定額”。雖然華輝大廈是“02定額”生效后完成的工程,但“02定額”等取價標準,屬于政策性調整文件,不是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文件,不能以此推翻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取價標準。
建筑工程造價取價標準,應尊重合同當事人意見及自治原則。雙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約定,為雙方認可的“98定額”取價標準,該約定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所以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98定額”取價標準計算華輝大廈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