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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廳文件
蘇建法(2004)229號
省建設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規(guī)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建設局(建委)、省有關廳局:
為配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3,以下簡稱《計價規(guī)范》)的實施,適應《計價規(guī)范》模式下對評標工程的新要求,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工程計價模式的特點,制定了《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規(guī)則〈試行〉》?,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反映。
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規(guī)則(試行)》
江蘇省建設廳
二00四年七月七日
主題詞:工程量清單 招投標 評標 通知
抄 報:建設部、省政府
抄 送:各市、縣(市)招標辦,處市交易中心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施工招標投標評標規(guī)則(試行)
第一條 為配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3,以下簡稱《計價規(guī)范》)的實施,適應《計價規(guī)范》模式下對評標工作的新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工程計價模式的特點,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執(zhí)行《計價規(guī)范》進行施工招標投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評標活動,在適用本規(guī)則的同時,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關于評標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符合《計價規(guī)范》規(guī)定的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和投標報價編制要求,按照《計價規(guī)范》的規(guī)定編制投標報價。編制工程量清單、標底價格和投標報價,應當使用符合"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施工招標投標智能化評標系統數據標準"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用軟件。
第四條 招標人需要設定標底的,標底的編制和設定應當以完成招標范圍內工程任務的通常條件為基礎,綜合考慮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質量要求、必要的技術措施、市場供求狀況、合同實施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風險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組織設計要點,用于說明設定標底所依據的主要施工方法、技術措施及機械設備配置等內容。
招標人可以按照標底編制的原則設定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并在投標截止日三天以前予以公布。
第五條 招標人設定的標底在評標中可以作為參考,不得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以低于招標人設定的一定幅度作為判定投標報價有效性的基準價,或者按照投標總價與標底總價的偏離幅度進行評分的,屬于將標底作為評標的唯一依據。
第六條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應當采用《計價規(guī)范》規(guī)定的表格格式。
標底和投標文件中的"標底總價"或者"投標總價"、"工程項目總價表"、"單項工程費匯總表"、"單位工程費匯總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要求采用書面方式。"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措施項目費分析表"、"主要材料價格表"及其他反映組價和分析的數據要求采用電子文本格式。
第七條 標底和投標報價的電子文本應當在開標會議上當眾進行復制或者數據導入,供評標時使用。原始電子文本應當密封保存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有效期滿。
第八條 評標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分評估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適用于本地區(qū)的評標方法,還可以針對國有資金項目的特點,按照公平、科學,有利于鼓勵投標人之間競爭的原則,調整本規(guī)則及附件《綜合評分評估法示范性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中的有關評價指標、評分標準和價格變動標準,公布適用于本地區(qū)國有資金項目的招標性評標方法和標準。調整的內容應當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九條 招標人采用綜合評分評估法的,可以選擇部分或者全部評價指標,并遵循公平、科學,有利于鼓勵投標人之間競爭的原則,確定各評價指標的評分標準。具體內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jiān)督機構")在受理招標文件備案時,發(fā)現評標標準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一)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具體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的;
(二)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內容的;
(三)含有明顯的傾向性,導致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竟爭的;
(四)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存在明顯的矛盾和錯誤,將導致評標無法進行的。
第十一條 評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建清標工作組;
(二)評標準備及清標;
(三)組建評標委員會;
(四)初步評審;
(五)詳細評審;
(六)推薦中標候選人,撰寫評標報告。
第十二條 清標可以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進行。招標人也可以另行組建清標工作組負責清標。
清標工作組由招標人選派或者邀請熟悉招標工程項目情況和招標投標程序、專業(yè)水平和職業(yè)素質較高的專業(yè)人員組成,招標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代理單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者監(jiān)理單位組織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組成清標工作組。
清標工作組人員的具體數量視工作量的大小確定。清標工作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關于評標工作原則、評標保密和回避等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清標工作組應當根據招標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評標的實際需要,編制評標工作所需要的各種表格。
第十四條 清標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按照投標總價的高低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排序;
(二)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全面的審查,列出投標文件在符合性、響應性和技術方法、技術措施、技術標準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法和標準,對投標報價進行換算;
(四)對投標報價進行校核,列出投標文件存在的算術計算錯誤;
(五)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審查并例出過高和過低的投標價格;
(六)形成書面的清標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應當明確過高或者過低的投標價格的具體標準。設定標準的方法有:
(一)以招標人設定的標底價格的一定幅度為標準;
(二)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yè)協會公布的信息指導價的一定幅度為標準;
(三)以投標人投標價格的平均值的一定幅度為標準。
第十六條 清標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工程項目的范圍、內容、規(guī)模、標準、特點等具體情況;
(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術要求、技術標準;
(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及在評標過程中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
(四)投標文件在符合性、響應性和技術方法、技術措施、技術標準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五)對投標價格進行換算的依據和換算結果;
(六)投標文件中存在的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錯誤的情形;
(七)投標文件存在的算術計算錯誤和修正結果;
(八)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屬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關依據;
(九)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屬于細微偏差的情形;
(十)列出投標價格過高或者過低的清單項目的序號、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
程內容、與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標準之間存在的偏差幅度和產生偏差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原因的摘錄;
(十一)需要提請評標委員會對上述第(五)、(八)項進行確認,對上述第(六)、(七)、(九)、(十)項向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建議;
(十二)其他在清標過程中發(fā)現的,需要提請評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投標文件中的問題。
第十七條 清標工作應當客觀、準確、力求全面,不得營私舞弊、歪曲事實。
清標情況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清標工作組應當予以補充和糾正。清標工作組成員拒絕糾正的,視為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遺漏或者錯誤的內容由評標委員會予以補充和糾正。清標過程中有營私舞弊和嚴重歪曲事實行為的,視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相關規(guī)定組建。
第十九條 在初步評審階段,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評標:
(一)聽取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招標工程項目的情況介紹,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和清標工作組提交的清標情況報告,獲取評標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數據,了解和熟悉評標的要求;
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內容的,評標委員會有權按照規(guī)定對其進行修改,并在評標報告中對修改的內容和修改的依據予以記錄。
(二)核對評標工作用表和清標情況報告的內容;
(三)核對并確認清標情況報告對投標價格進行換算的依據和換算的結果;
(四)核對并確認清標情況報告提出的對投標文件算術計算錯誤的修正方法、修正標準和修正結果;
(五)核對清標情況報告中列出的投標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確認重大偏差、細微偏差和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的方法和標準;
(六)根據需要,對算術計算錯誤的修正、細微偏差的補正及投標文件中其他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的內容,提出書面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要求,向投標人進行澄清;
評標委員會可以將澄清工作委托給清標工作組。
(七)分析投標人對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要求所作的書面說明;
(八)對存在過低的投標價格的投標人進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書面說明和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確定過低的投標價格是否能夠成立;
(九)評標委員會形成初步評審結論。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認定重大偏差,不得隨意確認無效投標文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作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為細微偏差,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初步評審中要求投標人補正。
第二十一條 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明顯的文字錯誤,評標委員會應當在澄清的基礎上,按照實事求是地反映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和盡量減少無效投標文件的原則進行補正。
第二十二條 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計算錯誤,按照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的原則進行修正。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文件改變或者遺漏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工程數量、暫定的價格或者費用、材料規(guī)格或者型號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補正。投標文件改變屬于投標人代收代繳性質的各種稅、基金或者行政規(guī)費的標準,或者遺漏相關內容的,按照規(guī)定的計稅、計費標準進行補正。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按照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原則,要求投標人對相關內容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修正的,投標人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修正;投標人拒絕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五條 對列出的過低的投標價格,評標委員會應當對與該價格相關的下列因素進行重點分析:
(一)工程內容是否完整;
(二)施工方法是否正確;
(三)施工組織和技術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綜合單價和單項費用金額的組成、工料機消耗及確定的費用、利潤是否合理;
(五)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對主要材料的規(guī)格、型號等的特殊要求,確定的價格材料是否合理;
(六)投標人對澄清要求所作的說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是否具有說服力。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評標委員會有充分的理由認定上述因素不能支持投標價格成立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詳細記錄認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經評審不能成立的過低的投標價格與下列相應價格中的最高價之間的價差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工程數量,計算出合價差或者單項費用差: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yè)協會公布的信息指導價;
(二)所有投標人相應投標價格中的最高價。
所有合價差和單項費用差的總計金額大于投標文件列明的利潤總額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價格投標,其投標文件無效。
評標委員會不應當因為投標文件的部分項目存在不能成立的過低的投標價格而認定投標文件無效。
第二十七條 初步評審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詳細的評審和比較。投標文件未通過初步評審的,不得進行詳細評審。
在詳細評審階段,對投標報價的評審應當以初步評審后得出的評標價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可以按照初步評審后得出的評標總價從低到高的順序,評審不少于三份投標文件。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所有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
第二十九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對同一問題意見不一致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擬定一份"標價比較表"或者"綜合評估比較表",連同書面清標情況報告和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并抄送監(jiān)督機構。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評標報告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三十一條 評標報告遺漏必要的內容或者存在錯誤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予以補充或糾正。招標投標當事人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或者投拆,監(jiān)督機構認為需要重新進行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要求重新評標。
原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進行補充、糾正或者重新評標的,視為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補充、糾正和評標。
第三十二條 枰標過程中,數據和評分的計算過程和計算結果均保留倆位小數,小數點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則中的"投標價格"是指"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中的綜合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計價表"中的單項費用金額、"其他項目清單計價表"中的單項費用金額和"零星工作項目計價表"中的綜合單價。
本規(guī)則中的"單價金額"是指投標價格中的綜合單價或者單項費用金額。
本規(guī)則中的"國有獎金項目"是指使用國有獎金全額投資、使用國有獎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則試行后,以前省建設廳所發(fā)文件中關于評標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則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省建設廳可以根據各地試行的情況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調整,修改本規(guī)則。
附件:
綜合評分評估法示范性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
一、投標報價(不低于70分)
說明:
(一)可以以最低評標總價為基準價,也可以以通過初步評審得出的評標總價平均值的一定幅度為基準價;
(二)評標總價等于基準價的,得滿分;偏離基準價的,相應扣減得分;
(三)每偏離1%,扣減0.5--4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四)正偏離和負偏離的扣分標準可以不一致。
二、施工組織設計(不高于20分)
(一)總體概述:施工程組織總體設想、方案針對性及施工段劃分;
(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和臨時設施、臨時道路布置;
(三)施工進度計劃和各階段進度的保證措施;
(四)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
(五)安全文明施工及環(huán)境保護措施;
(六)項目管理班子的人員配備、素質及管理經驗;
(七)勞動力、機械設備和材料投入計劃;
(八)關鍵施工技術、工藝及工程項目實施的重點、難點和解決方案;
(九)冬雨季施工、已有設施、管線的加固、保護等特殊情況下的施工措施;
(十)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應用。
說明:
(一)上述(八)至(十)項由招標人根據招標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作為評價指標;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下列評分幅度進行評分:
90≤優(yōu)<100;80≤良<90;60≤中<80;30≤差<60。
(三)各投標文件該部分的最終得分視參與評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數量決定。在5人以上的,取所有成員中去掉
最高和最低評分后的平均值;在5人以下的,取所有成員評分的平均值。
三、投標報價合理性(不高于4分)
說明:
(一)本項指標為扣分項目;
(二)本項指標用于對投標報價中不平衡報價的評價。
(三)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文件中不平衡報價的數量和對投標總價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評分幅度進行評分:
0≤優(yōu)<1;1≤良<2;2≤中<3;3≤差<4。
四、投標人經歷及業(yè)績(不高于10分)
說明:
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提供的經歷及業(yè)績證明,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